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習慣或習慣法、习俗法(英語:custom, customary law, consuetudinary or unofficial law),在法律中是指在特定社會環境之下,可以被客觀辨認出來的已經被建立的行為模式。一般來說,習慣法存在的環境有以下特徵:
- 可觀察到一定的法律實踐
- 相關當事人認為其具有法律效力
具體實現[编辑]
在香港,習慣法是源至1843年的《大清律例》及傳統習俗,經修訂後實行。
根據1910年通過的《新界條例》,除了部份與香港成文法例有衝突的條文外,在新界鄉村內可依照清朝律法及習俗去辦事,例如承繼財產、丁權等。條例亦訂明,有關土地的傳受,只有男性才能承繼,女性只有在遺囑及土地承辦書所授權才能繼承。
《中華民國民法》第一條規定:「民事,法律所未規定者,依習慣;無習慣者,依法理。」而執行習慣法之要件有[1]:
- 在社會上有反覆實施之事實
- 一般人確信其有法律效果
- 須為現行法律未規定之事項(沒有或未有明文條例)
- 須與現行法律規定不牴觸
- 須不背於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
参考文献[编辑]
- ^ 存档副本 (PDF). [2008-08-13]. (原始内容 (PDF)存档于2004-02-22). 楊君仁:民法概要(Introduction to Civil Law)(PDF),頁 13–14
- Hund, John. 'Customary law is what people say it is', ARSP Vol 84 1998, 420–433.
- J. Comaroff and S. Roberts. Rules and Processes: The Cultural Logic of Dispute in an African Context (1981).
外部链接[编辑]